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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视域下认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孟亚伟 2018年06月27日 阅读量: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70年来的实践证明这是一个伟大的创举。这一制度符合我国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体现了各民族平等、团结、共同发展的基本原则。本文试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选择、国家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关系等方面来认识这一问题。

  一、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历史趋势

  民族区域自治有利于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维护国家统一、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的重要途径。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保障国家统一的必要步骤。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进行了阐述:历史上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要正确处理差异性和共同性,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通过扩大交往交流交融,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让各民族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这表明了党中央的态度。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历史趋势,势所必然。“交往交流交融”有利于加强民族团结、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促进“交往交流交融”,要正确处理差异性和共同性,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三交”是分层次的,先通过交往,再取得交流,最终达到交融。交往、交流是人类历史和社会的普遍现象,想要发展,各民族就要依靠彼此之间的交往与交流。

  而交融是必然,往往被误解为“融合”。这需要我们理性认识交融。交融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是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和必然结果。要充分尊重这个规律,既不能无视民族共性而放弃引导,又不能超越历史阶段而用行政手段强行推进。同时,也要正确认识这个结果,这是一个我中有你,你中有我,共存共荣的境界。

  二、民族区域自治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1957年8月,周恩来在《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的讲话中指出:“我国各民族的发展是不平衡的,这是从历史上来的,经济基础是这样,上层建筑也是这样。要想趋向平衡,就要各民族合作互助,不能孤立地讲发展。”“历史发展给了我们民族合作的条件,革命运动的发展也给了我们合作的基础。”“我们民族大家庭采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利于我们普遍地实行民族的自治,有利于我们发展民族合作、民族互助。”“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可见,各民族发展不平衡是历史形成的,通过各民族互助合作可以趋向平衡,途径就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是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这项制度的设计,本意是“合”,而不是“分”。这就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初衷。此后,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化,党中央进一步指出: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的统一。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其独特优势,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在环境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也实现了不断调整和逐步完善。

  那么,如何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呢?主要还是从这项制度“合”的因素去考虑:实现民族与区域、政治与经济、历史与现实、制度与法律等因素的统一。在有相当数量少数民族人口的行政区域内,以民族自治为途径,实现整个区域共治的目的,最终由众多的部分的“小同”走向一体的全局的“大同”,这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的基本特征。通过政治制度的实施,为经济利益互补、发展成果共享提供保障,这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相结合的基本特征。以上的这两个基本特征,都无不依据于它的历史因素,都无不是对现实因素的考量,这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相结合的基本特征。《民族区域自治法》将这项基本政治制度法制化,这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因素与法律因素相结合的基本特征。因此,这四个“相结合”,是有机统一的,有其内在逻辑,必须整体来把握,才能更准确地理解其本质。四个“相结合”的基本特征,真正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涵。只有这四个“相结合”的基本特征各自完全实现了,才能真正体现出这一制度本身的理想的“合”。要想真正做到理想状态的“合”,就要时刻有“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既要照顾自治地方各民族的诉求,又要考虑整个区域的长远发展;既要从政治上强调稳定,又要在经济上给予实惠;既要尊重历史传统,又要保障现实诉求;既要坚持和完善这项制度,又要依法治理。

  另外,还要从这项制度所处的系统环境去考虑。我们不能把民族问题简单地归咎于民族政策本身,而是要看到民族政策体系实施环境的变化——社会环境的变化,民族政策体系的目标环境、主体环境、客体环境的变化。民族政策体系是指由若干民族政策相互联系而组成的政策整体。民族政策体系实施环境是指民族政策体系在实施过程中所必备的诸条件的总称。它是政策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关键环节之一,其状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民族政策体系的实施效果和民族政策体系价值的实现程度。这是民族政策研究的一个全新视野,也是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个重要维度。

  三、坚持“两个结合”维护国家统一

  一国之内,必定存在区域发展差距、民族差异、环境差异、观念和诉求差异等。在如此多的差异的基础上,如何才能保障统一呢?一个关键途径就是促进各民族、各阶层、各地区的交往交流交融,在交往中实现交流,在交流中达到交融,取长补短,吸收借鉴,共存共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较好形式。

  对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有人提出质疑甚至否定时,党中央及时作出回应。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取消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种说法可以休矣。并进一步指出: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做到“两个结合”,一是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二是坚持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相结合。在这里突出强调“两个结合”,是再次提醒,也是明确表态,要求我们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坚定不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做到坚持“两个结合”,核心要义是把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放在第一位,将其视为这项制度实行的初衷、坚持的依据和完善的目标。那么,如何正确理解这“两个结合”呢?

  历史上,我国是多民族的统一国家,也形成了各民族大散居、小聚居的格局。选择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充分考虑到了这一国情,为了实现各民族合作互助、共同发展。而今,这一初衷已经在民族区域自治历程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族人民当家做主、参政议政,团结一心、共谋发展,积极融入、共创文明,主动参与、同筑和谐。以西藏自治区为例,藏族人口占总人口90%以上。同时,西藏自治区内还设有8个民族乡;各族干部分布在不同战线,共同发挥作用;各族人民互助合作,共同发展,共同分享;各族文化互相学习借鉴,共同进步,共同繁荣;各城镇人口呈现多民族化,共居、共学、共事、共乐。在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民族实现交往交流交融,双语教育见成效,吃穿住用行的日常生活其乐融融,在现代化过程中,人们还不断打破区域界线,分享文明成果。这些景象,都离不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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