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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实施多年见成效

来源:中国民族报 作者:祁德川 2018年06月27日 阅读量:

  云南是个多民族、多语种、多文种的边疆省份,在云南省的25个少数民族中,使用着26种语言、22种文字。其中,很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正在逐渐消亡。为了抢救和推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云南经过20多年的努力,制定出台了《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云南省首部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4年以来,取得了哪些成效?还存在哪些问题?2017年7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条例》实施效果的调查,深入部分州、市开展了实地调研。

  一、推动《条例》贯彻实施

  (一)及时发布,全面宣传

  2013年4月28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昆明召开“《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正式向全社会宣布《条例》实施,要求各级、各部门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倡导社会各界关注、了解《条例》,依法开展涉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事务。中共云南省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了《关于学习贯彻〈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通知》,要求各地、州、市及时、全面地贯彻实施《条例》。云南省民语委办公室组织翻译出版了14个民族18个文种的民汉《条例》文本,发放到全省各地、州、市、县相关部门以及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扩大宣传面。各地还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开办专栏、板报、宣传车等形式进行宣传,一些地方还利用民族节日群众聚集的特点开展宣传工作,效果显著。据统计,云南省各地将《条例》列入学习内容的培训班达到60个,培训人次达6000余人,还在媒体开设专题、专栏400多个,组织主题宣传活动300余次,发放宣传资料32万份。

  (二)切实贯彻,加强实施

  丽江市人大常委会、临沧市民宗局、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公安局、陇川县法院、腾冲市民宗局等在《条例》颁布后,第一时间组织召开各级干部大会,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做好《条例》实施工作,并深入大理市、剑川县、永平县等市、县、乡镇检查学习贯彻情况。楚雄彝族自治州率先制定了《楚雄彝族自治州实施<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办法》,玉溪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通知》,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出台了《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使用傈僳文的通知》,成立怒江州规范傈僳文使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实施工作。德宏州政府制定了《德宏州义务教育(含学前)少数民族双语课程标准》、《德宏州义务教育(含学前)少数民族双语课程设置方案》等。各地还将《条例》贯彻落实的相关内容纳入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实施意见等重要文件中。

  (三)规范管理,依法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结合当地实际依法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提供了更为具体的依据和规范。目前,云南省使用当地通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广播、电视制作、译制播放、开设网站的各类媒体已达25家,都能够得到依法审查和有效监管。同时,民族语文报纸的编辑出版和国民教育民汉双语教材的翻译使用,也实现了依法审定。此外,部分地方在印章、匾牌、路牌以及重大活动中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也得到了及时的审定与审查。

  (四)适时跟进,注重检查督查

  在《条例》发布当年,云南省人大民族委将《条例》列入检查督查计划,发出了《关于开展对〈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贯彻落实督促检查的通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了贯彻实施督查,有力地推动了《条例》的实施。随后,云南省民宗委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条例》实施情况调查和执法检查,及时掌握《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研究实施贯彻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五)注重普法,编写出版《<条例>释义》

  为使广大基层干部群众深入了解《条例》规定的内容,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民宗委、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编写了《<条例>释义》,对《条例》的法理、条款规范内容、执法行为等方面进行进一步阐释。

  二、《条例》实施效果显著

  (一)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实现依法行政

  《条例》的实施填补了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立法的空白,实现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使用的依法管理,相关管理工作实现了依法行政。《条例》全方位、分层次地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出了规范使用和管理的要求,并设置了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政许可条款,对民族语地名规范、少数民族文字出版和民族语影视译制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各地民族事务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吃透《条例》精神,研究学习贯彻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累经验,保证《条例》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切实贯彻实施。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政府先后下发了《关于加强使用傣文的通知》、《关于会标、布标使用傣汉两种文字的通知》等文件,对傣文的使用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提高了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对《条例》的可操作性。

  (二)依法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与研究的机构建设

  《条例》实施以后,各地理顺机构设置、明确职责,恢复或成立、充实相关工作机构。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为进一步加强包括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在内的民族文化研究力量,增加核定事业编制3人,调整后石林县民族研究所核定事业编制由原来的2人增加到5人,5人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目前,2名专业技术人员均为少数民族语文翻译系列编制,其余3名纳入了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计划。2015年,经石林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会议决定,“石林县民族文史研究室”更名为“石林县民族研究所”,并被纳入财政全额拨款公益类事业单位。同年,大理州洱源县批准在民宗局内增设一类事业单位“洱源县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保护示范中心”,编制为3人。临沧市筹划组建民族语文工作委员会,并充实现有临沧市民语委办公室。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拟恢复县民语委办公室。目前,除云南省民语委办公室外,云南省的少数民族语文工作机构有35个,包括出版、学校、广播、影视、科研等单位,工作人员达1409人。

  (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依法保障的新阶段

  《条例》的实施标志着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一个依法保障、规范管理和依法促进的新阶段。云南省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一些州、市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在年度预算中安排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确保民族语言文字在社会各个领域得到充分应用。

  首先,依法促进民汉双语教学工作。《条例》实施以来,民汉双语教学工作取得较大突破,教学质量明显提高,双语双文教师培训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相关部门在昆明、保山等地举办双语文教师培训班88个,3112人参加培训。目前,云南省共有双语教师12936人,占小学专任教师总数的5.9%。教材编审工作取得重大进展。云南省教育厅在国家教育部的支持下,对全省少数民族文字教材进行了全面的审查和清理,并在审查、清理的基础上,从1997年起,组织召开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审定会,先后审定了彝文、傣文等18个文种的教材(包括学前、小学1-6年级、教辅、乡土教材),共计396本396000册。目前,云南省在9651所学校,12176个班中开展民汉单文双语教学,学生达487050人;在800所学校,1460个班中开展民汉双语双文教学,学生达58423人。云南民族大学开设着景颇文、傈僳文等11个文种的本科专业,迪庆藏族自治州藏文中学开设有初中、高中藏文班。

  其次,依法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处理工作和古籍整理工作。先后编写出版了《载瓦文正字法》、《彝汉简明词典》等规范性工具书;开发和完善了傣文、彝文、傈僳文等文种的排版、办公等系统;开展民族文字国际标准化方案的研制和申报工作,德宏傣文、西双版纳新老傣文、老傈僳文、老苗文等4个字符编码国际标准方案已递交国际标准化组织并获得通过。同时,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整理工作和保护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迪庆州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制定出台了《傈僳族音节文字保护规划》。傈僳族音节文字作为濒危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被列入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藏语言文字、傈僳族音节文字、纳西族东巴文等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被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并加以保护和传承。云南现存有丰富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这些古籍文献价值极高。现已初步查明,全省少数民族文字古籍蕴藏量达10余万册(卷),已抢救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2余万册(卷),重新整理翻译出版的古籍有《纳西东巴文古籍译注全集》、《目瑙斋瓦》等500余种,3000余册。这些古籍整理与保护工作得到了全国民族工作战线的赞誉和国内外文化、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再次,依法促进民族语文新闻、编译、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云南省有19种民族文字的报纸发行。还开办了一些民族语言文字网站。云南省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工作者协会组织开展民族语文的编译工作。目前,全省从事民族语文编译工作的人员达2500人。云南民族出版社和德宏民族出版社是以出版少数民族文字图书为主的综合性地方出版社,共出版以少数民族文字为主的各类图书8000余种。云南省有45个广播电台(站)用15种少数民族语言进行广播。有9个电视台(站)用傣语、景颇语、载瓦语、哈尼语等6个语种制作、播放民族语电视节目。有电影译制机构9个,完成了涉及18种语言的译制片,其中故事片310部、科教片30部、纪录片10部,有少数民族语言电影放映单位250个。在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宣传与传播工作的同时,云南省还依法处理民族语文境外渗透问题。云南省与越南、老挝、缅甸相毗邻,边界线长达4061公里,全省共有8个边境地、州和26个边境县、市,有彝族、哈尼族等16个民族跨境而居,其中,傣族、傈僳族等12个民族在境外有相应的民族文字。近年来,境外非法入境的民族文字音像制品、报刊读物等得到了较好的处理。

  最后,依法促进民族语文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为进一步拓展云南少数民族语文工作领域,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协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云南省不断提升跨省、自治区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合作水平。同时,云南省相关机构与国际性的少数民族语文研究机构签署协议,实施《纳西-汉-英词典》、《白-汉-英词汇》、《白族民间故事》、《撒尼彝语民间故事选》等研究与出版的合作项目。

  (四)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益

  《条例》实施以后,不仅保障了云南省各民族依法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权益,而且有利于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民族团结和国家文化安全。一是各地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地区主要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名称标牌、公益性广告、界牌、指路标志、安全标语、行政规划名称、地名等的民汉文字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和规范。例如,西双版纳州和迪庆州等州、市都在社会各个领域内规范了汉字和少数民族文字的使用。迪庆州的机关单位门牌统一使用藏汉两种文字,街道商铺牌匾和道路指示牌统一使用藏汉英3种文字。二是公检法司等司法领域加大双语人才培训培养力度,双语服务效益显著。各级公检法司在招录公务员时,设置专门岗位,定向招录培养少数民族双语政法人才。采取高校定向招录培养、在职短期培训等形式培养双语政法人才,有效缓解双语政法人才短缺的局面。普洱市建立翻译人才库,统筹调配双语和翻译执法人才;玉溪市元江县结合县情和公安工作实际,推行“汉语+少数民族语言”的“双语”服务,增进民族团结。目前,云南省法院系统已举办双语培训班80个,培训1200人,通晓少数民族语的法官达到1018人。三是充分发挥双语科普优势,大力开展民族语言科普及农村实用技术科普工作。双语科普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作用日益凸显。如沧源佤族自治县勐角乡勐甘村是佤族聚居村,村民们日常使用佤语,通过参加《科普惠民西代勐》、《龙竹种植与管护技术》等实用技术双语培训,学习佤文资料、观看佤语科教片,群众很快掌握了先进实用技术。

  (五)依法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抢救和保护工作

  《条例》实施以来,云南省各地从实际出发抢救和保护濒危少数民族语言,重视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载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工作,保护少数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例如,积极推进“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资源库”的建设,研究推出《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少数民族语言调查手册》,建立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库,建设云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博物馆,积极举办骨干培训班。2017年,云南省民宗委在昆明举办了100多人参加的“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传承保护骨干人才培训班”,云南省民语委办公室在玉溪市元江县举办了“民族语言记录与典藏田野调查培训”,楚雄州举办了苗文师资培训班,西双版纳州建立了全国双语和谐乡村(社区)示范点。

  (六)有效解决了民族语文专业人员实际困难

  一直以来,从事民族语文研究、编辑、教学、播音和翻译的专业人员,在职称评审过程中,要按规定统一参加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由于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不过关,许多专业人员的职称长期得不到解决。根据《条例》的规定,民族语文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定取消了外语和计算机考试,使这些从事民族语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问题得到了解决。

  三、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自《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宣传、切实贯彻落实,《条例》实施效果显著,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对《条例》的贯彻落实重视程度有高有低,对《条例》实施的监督力度不足,缺乏与《条例》相适应的配套性法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优势和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还需从多方措施入手,确保《条例》的实施与成效。

  (一)不断提高对《条例》重要性的认识

  《条例》是云南省第一部专门规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进入了一个依法保障、规范管理的新阶段,对依法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权利,推动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轨道具有重要意义。

  (二)争取将《条例》列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

  督促云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督促省级相关部门落实“单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抢救保护经费”。积极争取将《条例》列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执法检查工作,以使《条例》规定的各项内容特别是刚性内容得到贯彻落实。

  (三)制定出台《条例》实施办法

  推动云南省地、州、市、县各级政府制定出台《实施<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办法》,及时跟踪、研究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需要,推动相关地区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法治化建设。

  (四)发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独特作用

  少数民族地区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需要提高各族群众的语言文字能力和水平。这要求我们进一步发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独特作用,加强民汉双语教学和民族语文新闻、编译、出版、广播、影视等事业的建设,加大对民汉双语人才的培养培训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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